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立案指引
为进一步提高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的立案效率,提升当事人的立案服务体验,本会根据仲裁实践的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当事人向本会申请仲裁时,请按以下指引做好立案材料准备工作。
一、仲裁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材料清单;
(二)仲裁申请书;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包括:争议标的额≤100万元人民币、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包括:争议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
二、以上每一类别所包含的材料内容
(一)仲裁申请书内容请详见我会官方网站服务大厅-文书下载专区中《仲裁申请书》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主体变更情形的,还须提交有效变更证据。
申请人为中国大陆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供有效材料。
2.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
被申请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须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证明文件。如有主体变更情形的,还须提交有效变更证据。
被申请人为中国大陆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供有效材料。
(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须提供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为公司员工的,须提供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保证明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以及受托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为社区、单位或团体推荐的公民、近亲属以及对于申请人为中国大陆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均需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材料。
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具体权限(详见我会官方网站文书下载专区中《授权委托书》),不可只写“特别/一般/全权代理”,不可出现与“诉讼”相关的表述。
(四)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1.证据目录
(1)须列明所提交的证据名称、页码范围、证明对象。
(2)须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写明提交日期。
(3)清单上所列的证据,须与所附证据材料相互对应、保持页码一致。请勿将申请阶段无法提交的证据提前写在清单上。
2.证据材料
(1)须提交仲裁协议或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复印件;现场提交材料的,应携带合同原件以供核对。
(2)所有证据须连续标明页码,并将页码范围标注在证据材料清单上。
(3)如证据中有光盘,则需要将光盘存放于光盘袋或信封中,并注明证据编号。
(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1.请填写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电话、送达地址。
2.申请人若掌握申请书以外关于被申请人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提供。
3.须有申请人/代理人的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三、关于其他事项的材料准备
(一)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材料
1.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书两份。
2.出具做仲裁保全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仲裁申请书及一套证据材料。
3.当事人应先自行明确管辖法院,各地法院对仲裁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材料的要求不尽相同,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的,建议先查询法院网站或直接向法院进行咨询,具体以相应法院要求为准。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确认单
1.仲裁费发票仅能开给申请人本人/本单位,请将开票信息填写完整。
2.在仲裁立案阶段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仲裁结案后,可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材料的份数及摆放顺序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材料(如有)、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并依序摆放。
2.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复印件简易程序一式三份,普通程序一式五份。有多名被申请人时,还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人数增加相应份数。
3.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请将身份证正、反面需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
四、提交材料的方式
包括现场提交和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16号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立案服务中心,并注明“仲裁申请材料”。
五、联系方式
咨询或联系请致电:0311-86688404/86687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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