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的规定,本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当事人提起的仲裁申请。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一)我国《民法典》第二分编规定的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以及赠与、借款、保证、租赁、融资租赁、保理、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物业服务、行纪、中介、合伙等合同纠纷;

  (二)证券、保险等合同纠纷;

  (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四)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主要为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五)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会不受理下列合同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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