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守则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仲裁员行为,提高仲裁公信力,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仲裁员应当遵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章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执行《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第三条  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勤勉高效、廉洁自律、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四条  仲裁员应当审慎地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仲裁员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本会主任的指定:

    1.能够公正地履行仲裁员职责;

    2.具有解决争议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3.能够投入相应的时间、精力,按照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积极地推进仲裁程序,避免案件审理的不当拖延。

   (二)仲裁员具有下列情形时,可以不接受选定或指定,但应及时向本会申明:

    1.对案件涉及专业不熟悉;

    2.不能保证按时参加仲裁活动;

    3.在本会有未审结案件5件以上;

    4.因工作或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5.有其他不能保证在审理期限内结案的情形。

    (三)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职业操守的行为。

    第五条  仲裁员应当向本会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独立性或引起对其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近两年内有经常性工作接触或有过业务往来的;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五)违反规定私自联系当事人、代理人的;

    (六)索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宴请、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七)向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借用款物的;

    (八)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九)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十)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披露是持续性的,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至仲裁程序终结前,出现上述情形均有义务进行披露。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以外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审理案件情形的,仲裁员应自行向本会披露。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动请求回避。   

    第六条  仲裁员不得代理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本会裁决的案件,也不得利用仲裁员的身份获取其他正在本会审理的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本会工作人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其他利益。

    第七条  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应当尊重参加仲裁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服装整洁、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第八条  仲裁员应当守时,讲求办案效率,及时接案,及时结案。不得随意积压或拖延案件。

    第九条  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审理终结或中途退出仲裁庭,均不得向当事人或案外人透露本人的看法、仲裁庭意见,对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当事人商业秘密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

    第十条  仲裁员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仲裁培训,并接受考核。

    第十一条  仲裁员应积极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二条  仲裁员以本会或仲裁员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做演讲,必须事先得到本会的同意,自觉维护本会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做出有损本会形象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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